关于我院调整国家药品标准物质税率的通知
尊敬的各位用户:
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月4日发布的“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”,规定“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,原适用17%和11%税率的,税率分别调整为16%、10%”。为贯彻落实该通知内容,相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自2018年5月1日起,我院国家药品标准物质原税率为17%的统一调整为16%的税率,同时开具的发票均为新的税率。
二、请广大用户注意此变化,做好准备,避免因税率调整而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或纠纷。
特此通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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